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文件精神,学院特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暂行),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重点对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凡取得青岛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根据当年学校下发的名额分配表,2016年,我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等额2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等额5名。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以完成课程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30%,或已完成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高于80分(含);且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科目;预科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在上课一致的年级进行成绩核算;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计入本人学位课核算。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被SCI/EI/CSCD来源期刊发表或有明确的DOI号;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出版学术专著;

(2)获得地市厅级(省教育厅、青岛市等)二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3)获得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2、硕士研究生: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要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在读期间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论文正式发表或有DOI号;

B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C获得地市厅级(省教育厅、青岛市等)三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D 获得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E在《青岛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青大教字[2014]24号)中规定的B类竞赛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重点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在读期间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能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原则上要求研究生取得应用设计类(包括专利、工程设计、产品研发、技术研发、规划设计等)、案例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解决方案、实务案例等)等形式的成果;

B 获得山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

C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有明确的DOI号;

D在《青岛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青大教字[2014]24号)中规定的B类竞赛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以上成果须以青岛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须与研究生所学专业或专业类型相关。科研成果或专业实践成果中,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科研奖励中,研究生所在位次应为前三位。曾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申报材料必须为上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之后取得的成果。

(六)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

经认定在本地区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并获得重大荣誉称号(如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等),可以有资格参评。

(七)成绩及格,成绩排名或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受限,但科研能力强,本条(五)中某项业绩特别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可破格参加所在学院评审,占用学院指标名额。

(八)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者。

4、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相关业务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选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批,负责学院的初步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依据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学校的相关通知要求,主动、按时提出申请。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奖学金成果一览表》、《诚信承诺书》,提交能够证明其材料真实性的相关附件,如:成绩单、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者一旦申请成功,申请材料将不能作为再次申请的依据,即成功申请者的材料只能使用一次,再次申请必须提供新的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提供的支撑材料或者不完整的支撑材料不统计范围。

第八条 学院初评及公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在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同时结合学科分布等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高低确定初评合格学生名单,在得票相同的情况下,且影响最终名额时,将对得票相同同学进行再一轮无记名投票,得票多者胜出,直至确定出初评名单。初评名单在学院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表格及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处。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逾期不再受理。

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及评审后,如发现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将学院给予申请人记过以上处分,负有责任的导师承担相应责任。学院评审委员会设立举报、监督电话:85953396。

第十三条  本评选细则自2016年10月起施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