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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关材料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9年3月

 

 

 

目   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01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16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20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27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发〔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青大党字〔199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青大组字〔1998〕11号)

 

为指导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搞好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程序,供参考。

一、会前

    1.召开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请示。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究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并作出是否按期换届选举的决议,写出书面请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依据,召开会议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构成原则,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2.下发召开党员大会通知。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根据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精神,起草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一般为: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对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要求和希望。

    3.召开党总支部(支部)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

    主要议题:一是总结任期内委员会的工作,实事求是地估价成绩,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并对下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为起草工作报告做好准备;二是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班子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对待进退去留问题。

    4.起草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党章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听取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也是党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应十分重视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回顾和总结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2)提出今后一个阶段党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尔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5.认真做好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工作。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条件、构成原则和推荐提名程序;

    (2)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经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6.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下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有:(1)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情况;(2)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

    7.起草选举办法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是大会选举工作的准则。制定一个好的选举办法,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办法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党章和《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选举工作暂行细则》规定的精神制定,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以及选举纪律等。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的内容一般为:(1)大会对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报告的评价,是否批准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2)重申在今后一个阶段内要完成任务及保证措施,号召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为完成党员大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

    8.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检查党员大会筹备情况,研究确定党员大会和下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明确会务工作分工,有关责任落实到人。

    9.通知全体党员与会,确保出席人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0.布置好大会会场。

    党员大会的会场要庄重、严肃。主席台后面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会标。

    二、会中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2.宣布大会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听取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

    3.由上届党总支部(支部)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4.选举工作。

    大会选举的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选举办法;(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4)宣布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5)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监票人检查后,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5.新当选的委员代表发言(表态)。

    6.通过大会决议。

    选举结束后,大会通过关于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  后

    新的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一般有两项内容:(1)选举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2)研究党总支部(支部)自身建设、工作及分工。

    选举的程序一般是:(1)主持人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2)上届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3)酝酿讨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4)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5)分发选票,说明填写注意事项;(6)填写选票,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束后,要注意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换届选举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情况,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备案名单,书记、副书记请示批准的名单。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一、姓按字的画数多少排列。同画数内的姓字按起笔横、竖、撇、捺、折的顺序排列,画数和笔形相同的字,按字形结构,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体字。如:同是八画的字,“明”在先,“冒”次之,“国”在后。

二、姓字相同的依次看名的第二、第三字,先看画数,后看起笔顺序,再看笔形。两个字的姓名,视为第二个字为零画。

三、复姓字也按第一个字笔画画数多少排列,笔画相同的按笔形顺序排列。

 

一画

二画

丁 七 卜 刀 刁

三画

干 于 土 大 万 万俟 寸 上官 山 么 千 广 弓 卫 马子车 习

四画

丰 王 天 井 元 韦 云 专 扎 木 支 不 太叔 尤 车 区牙 比 瓦 戈 长孙 巨 日 贝 牛 毛 仁 

仇化 从 丹 今 仓 公 公西 公羊 公冶 公良 公孙 乌 殳 勾 凤 卞 六 文 方 亢 火 计 尹 孔 巴

邓 双 毋 水

五画

玉 未 正 甘 艾 古 节 左 左丘 厉 石 布 龙 平 东 东门东郭 东方 占 卢 帅 归 申 申屠  叶 田

 由冉 央 史 只 生 付 丘 白 仝 丛 令狐  印 包 乐 乐正 邝 立 玄 闪 兰宁 冯 司 司徒 司寇

司空 司马  弘 召 尼 皮 边 尕

六画

耒 邢 戎 吉 巩 朴 权 亚 西 西门 有 百 百里  达 成  夹谷 匡 扬 毕 过 师 曲 吕 则 肉 年 朱

竹 乔 伍 伏 仲 仲孙 任 华 仰 伉伊 向 后 全 危 多 邬 庄 刘 齐 衣 充 闯 羊  羊舌 羊角 关

米 江 池汝 汤  宇文 安 军 冰 祁 许 农 寻 那 阮 阳 阴 牟 买 红 纪 孙

七画

寿 麦 玛 远 运 赤 贡 却 芮 花 苍 严 克 劳 苏 杜 巫  巫马 李 杨 甫 邴 束 励 邳 来 扶 连轩辕  步 肖 时 吴 旷 员 别 岑 秀 利 邱 何 伯 佟 佘 余 谷 邸 狄 邹 言 享 库 应 辛 闵 怀 忻 况 冷 汪 沙 沃 沧 汲 沈 完 宋 罕 良 初 迟 张 陆 阿 陈 邵 邰 纳

八画

青 武 幸 苗 苟 苑 范 茅 林 松 杭 郁 郏 拓拔  欧 欧阳  郅 卓 虎 尚 国 昌 畅 明 果 易 典 呼 呼延  迪 岩 罗 帕 凯 贯 牧 季 和 竺 佴 岳 侬 金 郄 周 鱼 庞 庚 底 府 於 郑 羌 单  单于  冼 法 宗 宝 宠 官 宛 空 宓 郎 房 居 屈 练 经 孟 终

九画

封 项 赵 贲 郝 荆 茜 草 荀 荣 胡 茹 药 柯 查 相 柏 柳 郦 咸 南 南门   南宫 战 是 贵 蚁 哈 钟 钟离 钦 钮 郜 种 秋 笃 段 段干  修 皇甫  禹 侯 律 须 俞 郗 昝 逄 饶 施 恽 恰 闻 闻人  闾丘  姜 娄 首 养 洪 宣 宦 宫 冠 祖 祝 费 胥 姚 贺 勇 羿 骆 骈

十画

秦 敖 班 载 袁 都 耿 聂 莫 莘 晋 桂 桓 格 索 栗 贾 夏 夏侯  热 原 顾 列 顿 柴 党 晁 晏 哨 钱 铁 倪 皋 徐 殷 爱 奚 翁 卿 栾 高 郭 席 唐 竞 郯 浩 凌 资 益 浦 海 涂 浣 家 宾 容 宰 宰父  诸 诸葛  谈 郎 展 陶 姬 通 能 桑

十一画

排 理 堵 教 黄 菅 萧 萨 梅 曹 戚 龚 盛 常 晨 鄂 唯 啜 崔 崇 铫 银 笪 符 第五 盘 庹 麻 瘐 康 鹿 章 商 阎 盖 淳于 淡 梁  梁丘  寇 宿 谌 扈 逮 尉 尉迟  屠 隋 隆 续 绳 巢

十二画

琴 越 喜 彭 斯 葛 董 蒋 蒉 韩 辜 森 惠 覃 粟 揭 辉 戢 景 喻 黑 嵇 程 税 傅 焦 储 舒 鲁 赓 童

 羡 普 尊 曾 湛 温 滑 游 富 禄 谢 强 疏 隗 缑

十三画

鄢 靳 蓝 蒯 蓟 蓬 蒲 蒙 楚 楼 裘 赖 甄 雷 訾 虞 路 筱 简 微生 詹 鲍 解 廉 裔 靖 新 雍 阙 慎 满 溥 窦 福 褚

十四画

赫 赫连 綦 綦母 慕 慕容 蔡 蔚 蔺 臧 裴 管 鲜于 雒 廖 韵 端木 阚 漆 漆雕 赛 谭 谯 暨 翟 熊 缪

十五画

      颛孙             

十六画

                澹台

十七画

          濮阳 

十八画

二十画

壤驷    耀 

二十一画

 

二十二画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关材料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9年3月

 

 

 

目   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01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16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20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27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发〔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青大党字〔199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青大组字〔1998〕11号)

 

为指导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搞好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程序,供参考。

一、会前

    1.召开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请示。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究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并作出是否按期换届选举的决议,写出书面请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依据,召开会议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构成原则,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2.下发召开党员大会通知。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根据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精神,起草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一般为: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对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要求和希望。

    3.召开党总支部(支部)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

    主要议题:一是总结任期内委员会的工作,实事求是地估价成绩,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并对下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为起草工作报告做好准备;二是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班子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对待进退去留问题。

    4.起草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党章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听取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也是党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应十分重视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回顾和总结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2)提出今后一个阶段党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尔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5.认真做好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工作。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条件、构成原则和推荐提名程序;

    (2)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经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6.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下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有:(1)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情况;(2)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

    7.起草选举办法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是大会选举工作的准则。制定一个好的选举办法,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办法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党章和《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选举工作暂行细则》规定的精神制定,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以及选举纪律等。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的内容一般为:(1)大会对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报告的评价,是否批准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2)重申在今后一个阶段内要完成任务及保证措施,号召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为完成党员大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

    8.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检查党员大会筹备情况,研究确定党员大会和下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明确会务工作分工,有关责任落实到人。

    9.通知全体党员与会,确保出席人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0.布置好大会会场。

    党员大会的会场要庄重、严肃。主席台后面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会标。

    二、会中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2.宣布大会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听取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

    3.由上届党总支部(支部)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4.选举工作。

    大会选举的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选举办法;(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4)宣布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5)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监票人检查后,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5.新当选的委员代表发言(表态)。

    6.通过大会决议。

    选举结束后,大会通过关于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  后

    新的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一般有两项内容:(1)选举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2)研究党总支部(支部)自身建设、工作及分工。

    选举的程序一般是:(1)主持人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2)上届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3)酝酿讨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4)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5)分发选票,说明填写注意事项;(6)填写选票,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束后,要注意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换届选举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情况,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备案名单,书记、副书记请示批准的名单。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一、姓按字的画数多少排列。同画数内的姓字按起笔横、竖、撇、捺、折的顺序排列,画数和笔形相同的字,按字形结构,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体字。如:同是八画的字,“明”在先,“冒”次之,“国”在后。

二、姓字相同的依次看名的第二、第三字,先看画数,后看起笔顺序,再看笔形。两个字的姓名,视为第二个字为零画。

三、复姓字也按第一个字笔画画数多少排列,笔画相同的按笔形顺序排列。

 

一画

二画

丁 七 卜 刀 刁

三画

干 于 土 大 万 万俟 寸 上官 山 么 千 广 弓 卫 马子车 习

四画

丰 王 天 井 元 韦 云 专 扎 木 支 不 太叔 尤 车 区牙 比 瓦 戈 长孙 巨 日 贝 牛 毛 仁 

仇化 从 丹 今 仓 公 公西 公羊 公冶 公良 公孙 乌 殳 勾 凤 卞 六 文 方 亢 火 计 尹 孔 巴

邓 双 毋 水

五画

玉 未 正 甘 艾 古 节 左 左丘 厉 石 布 龙 平 东 东门东郭 东方 占 卢 帅 归 申 申屠  叶 田

 由冉 央 史 只 生 付 丘 白 仝 丛 令狐  印 包 乐 乐正 邝 立 玄 闪 兰宁 冯 司 司徒 司寇

司空 司马  弘 召 尼 皮 边 尕

六画

耒 邢 戎 吉 巩 朴 权 亚 西 西门 有 百 百里  达 成  夹谷 匡 扬 毕 过 师 曲 吕 则 肉 年 朱

竹 乔 伍 伏 仲 仲孙 任 华 仰 伉伊 向 后 全 危 多 邬 庄 刘 齐 衣 充 闯 羊  羊舌 羊角 关

米 江 池汝 汤  宇文 安 军 冰 祁 许 农 寻 那 阮 阳 阴 牟 买 红 纪 孙

七画

寿 麦 玛 远 运 赤 贡 却 芮 花 苍 严 克 劳 苏 杜 巫  巫马 李 杨 甫 邴 束 励 邳 来 扶 连轩辕  步 肖 时 吴 旷 员 别 岑 秀 利 邱 何 伯 佟 佘 余 谷 邸 狄 邹 言 享 库 应 辛 闵 怀 忻 况 冷 汪 沙 沃 沧 汲 沈 完 宋 罕 良 初 迟 张 陆 阿 陈 邵 邰 纳

八画

青 武 幸 苗 苟 苑 范 茅 林 松 杭 郁 郏 拓拔  欧 欧阳  郅 卓 虎 尚 国 昌 畅 明 果 易 典 呼 呼延  迪 岩 罗 帕 凯 贯 牧 季 和 竺 佴 岳 侬 金 郄 周 鱼 庞 庚 底 府 於 郑 羌 单  单于  冼 法 宗 宝 宠 官 宛 空 宓 郎 房 居 屈 练 经 孟 终

九画

封 项 赵 贲 郝 荆 茜 草 荀 荣 胡 茹 药 柯 查 相 柏 柳 郦 咸 南 南门   南宫 战 是 贵 蚁 哈 钟 钟离 钦 钮 郜 种 秋 笃 段 段干  修 皇甫  禹 侯 律 须 俞 郗 昝 逄 饶 施 恽 恰 闻 闻人  闾丘  姜 娄 首 养 洪 宣 宦 宫 冠 祖 祝 费 胥 姚 贺 勇 羿 骆 骈

十画

秦 敖 班 载 袁 都 耿 聂 莫 莘 晋 桂 桓 格 索 栗 贾 夏 夏侯  热 原 顾 列 顿 柴 党 晁 晏 哨 钱 铁 倪 皋 徐 殷 爱 奚 翁 卿 栾 高 郭 席 唐 竞 郯 浩 凌 资 益 浦 海 涂 浣 家 宾 容 宰 宰父  诸 诸葛  谈 郎 展 陶 姬 通 能 桑

十一画

排 理 堵 教 黄 菅 萧 萨 梅 曹 戚 龚 盛 常 晨 鄂 唯 啜 崔 崇 铫 银 笪 符 第五 盘 庹 麻 瘐 康 鹿 章 商 阎 盖 淳于 淡 梁  梁丘  寇 宿 谌 扈 逮 尉 尉迟  屠 隋 隆 续 绳 巢

十二画

琴 越 喜 彭 斯 葛 董 蒋 蒉 韩 辜 森 惠 覃 粟 揭 辉 戢 景 喻 黑 嵇 程 税 傅 焦 储 舒 鲁 赓 童

 羡 普 尊 曾 湛 温 滑 游 富 禄 谢 强 疏 隗 缑

十三画

鄢 靳 蓝 蒯 蓟 蓬 蒲 蒙 楚 楼 裘 赖 甄 雷 訾 虞 路 筱 简 微生 詹 鲍 解 廉 裔 靖 新 雍 阙 慎 满 溥 窦 福 褚

十四画

赫 赫连 綦 綦母 慕 慕容 蔡 蔚 蔺 臧 裴 管 鲜于 雒 廖 韵 端木 阚 漆 漆雕 赛 谭 谯 暨 翟 熊 缪

十五画

      颛孙             

十六画

                澹台

十七画

          濮阳 

十八画

二十画

壤驷    耀 

二十一画

 

二十二画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关材料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9年3月

 

 

 

目   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01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16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20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27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发〔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青大党字〔199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青大组字〔1998〕11号)

 

为指导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搞好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程序,供参考。

一、会前

    1.召开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请示。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究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并作出是否按期换届选举的决议,写出书面请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依据,召开会议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构成原则,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2.下发召开党员大会通知。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根据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精神,起草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一般为: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对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要求和希望。

    3.召开党总支部(支部)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

    主要议题:一是总结任期内委员会的工作,实事求是地估价成绩,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并对下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为起草工作报告做好准备;二是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班子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对待进退去留问题。

    4.起草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党章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听取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也是党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应十分重视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回顾和总结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2)提出今后一个阶段党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尔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5.认真做好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工作。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条件、构成原则和推荐提名程序;

    (2)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经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6.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下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有:(1)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情况;(2)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

    7.起草选举办法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是大会选举工作的准则。制定一个好的选举办法,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办法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党章和《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选举工作暂行细则》规定的精神制定,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以及选举纪律等。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的内容一般为:(1)大会对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报告的评价,是否批准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2)重申在今后一个阶段内要完成任务及保证措施,号召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为完成党员大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

    8.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检查党员大会筹备情况,研究确定党员大会和下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明确会务工作分工,有关责任落实到人。

    9.通知全体党员与会,确保出席人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0.布置好大会会场。

    党员大会的会场要庄重、严肃。主席台后面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会标。

    二、会中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2.宣布大会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听取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

    3.由上届党总支部(支部)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4.选举工作。

    大会选举的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选举办法;(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4)宣布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5)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监票人检查后,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5.新当选的委员代表发言(表态)。

    6.通过大会决议。

    选举结束后,大会通过关于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  后

    新的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一般有两项内容:(1)选举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2)研究党总支部(支部)自身建设、工作及分工。

    选举的程序一般是:(1)主持人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2)上届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3)酝酿讨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4)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5)分发选票,说明填写注意事项;(6)填写选票,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束后,要注意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换届选举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情况,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备案名单,书记、副书记请示批准的名单。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一、姓按字的画数多少排列。同画数内的姓字按起笔横、竖、撇、捺、折的顺序排列,画数和笔形相同的字,按字形结构,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体字。如:同是八画的字,“明”在先,“冒”次之,“国”在后。

二、姓字相同的依次看名的第二、第三字,先看画数,后看起笔顺序,再看笔形。两个字的姓名,视为第二个字为零画。

三、复姓字也按第一个字笔画画数多少排列,笔画相同的按笔形顺序排列。

 

一画

二画

丁 七 卜 刀 刁

三画

干 于 土 大 万 万俟 寸 上官 山 么 千 广 弓 卫 马子车 习

四画

丰 王 天 井 元 韦 云 专 扎 木 支 不 太叔 尤 车 区牙 比 瓦 戈 长孙 巨 日 贝 牛 毛 仁 

仇化 从 丹 今 仓 公 公西 公羊 公冶 公良 公孙 乌 殳 勾 凤 卞 六 文 方 亢 火 计 尹 孔 巴

邓 双 毋 水

五画

玉 未 正 甘 艾 古 节 左 左丘 厉 石 布 龙 平 东 东门东郭 东方 占 卢 帅 归 申 申屠  叶 田

 由冉 央 史 只 生 付 丘 白 仝 丛 令狐  印 包 乐 乐正 邝 立 玄 闪 兰宁 冯 司 司徒 司寇

司空 司马  弘 召 尼 皮 边 尕

六画

耒 邢 戎 吉 巩 朴 权 亚 西 西门 有 百 百里  达 成  夹谷 匡 扬 毕 过 师 曲 吕 则 肉 年 朱

竹 乔 伍 伏 仲 仲孙 任 华 仰 伉伊 向 后 全 危 多 邬 庄 刘 齐 衣 充 闯 羊  羊舌 羊角 关

米 江 池汝 汤  宇文 安 军 冰 祁 许 农 寻 那 阮 阳 阴 牟 买 红 纪 孙

七画

寿 麦 玛 远 运 赤 贡 却 芮 花 苍 严 克 劳 苏 杜 巫  巫马 李 杨 甫 邴 束 励 邳 来 扶 连轩辕  步 肖 时 吴 旷 员 别 岑 秀 利 邱 何 伯 佟 佘 余 谷 邸 狄 邹 言 享 库 应 辛 闵 怀 忻 况 冷 汪 沙 沃 沧 汲 沈 完 宋 罕 良 初 迟 张 陆 阿 陈 邵 邰 纳

八画

青 武 幸 苗 苟 苑 范 茅 林 松 杭 郁 郏 拓拔  欧 欧阳  郅 卓 虎 尚 国 昌 畅 明 果 易 典 呼 呼延  迪 岩 罗 帕 凯 贯 牧 季 和 竺 佴 岳 侬 金 郄 周 鱼 庞 庚 底 府 於 郑 羌 单  单于  冼 法 宗 宝 宠 官 宛 空 宓 郎 房 居 屈 练 经 孟 终

九画

封 项 赵 贲 郝 荆 茜 草 荀 荣 胡 茹 药 柯 查 相 柏 柳 郦 咸 南 南门   南宫 战 是 贵 蚁 哈 钟 钟离 钦 钮 郜 种 秋 笃 段 段干  修 皇甫  禹 侯 律 须 俞 郗 昝 逄 饶 施 恽 恰 闻 闻人  闾丘  姜 娄 首 养 洪 宣 宦 宫 冠 祖 祝 费 胥 姚 贺 勇 羿 骆 骈

十画

秦 敖 班 载 袁 都 耿 聂 莫 莘 晋 桂 桓 格 索 栗 贾 夏 夏侯  热 原 顾 列 顿 柴 党 晁 晏 哨 钱 铁 倪 皋 徐 殷 爱 奚 翁 卿 栾 高 郭 席 唐 竞 郯 浩 凌 资 益 浦 海 涂 浣 家 宾 容 宰 宰父  诸 诸葛  谈 郎 展 陶 姬 通 能 桑

十一画

排 理 堵 教 黄 菅 萧 萨 梅 曹 戚 龚 盛 常 晨 鄂 唯 啜 崔 崇 铫 银 笪 符 第五 盘 庹 麻 瘐 康 鹿 章 商 阎 盖 淳于 淡 梁  梁丘  寇 宿 谌 扈 逮 尉 尉迟  屠 隋 隆 续 绳 巢

十二画

琴 越 喜 彭 斯 葛 董 蒋 蒉 韩 辜 森 惠 覃 粟 揭 辉 戢 景 喻 黑 嵇 程 税 傅 焦 储 舒 鲁 赓 童

 羡 普 尊 曾 湛 温 滑 游 富 禄 谢 强 疏 隗 缑

十三画

鄢 靳 蓝 蒯 蓟 蓬 蒲 蒙 楚 楼 裘 赖 甄 雷 訾 虞 路 筱 简 微生 詹 鲍 解 廉 裔 靖 新 雍 阙 慎 满 溥 窦 福 褚

十四画

赫 赫连 綦 綦母 慕 慕容 蔡 蔚 蔺 臧 裴 管 鲜于 雒 廖 韵 端木 阚 漆 漆雕 赛 谭 谯 暨 翟 熊 缪

十五画

      颛孙             

十六画

                澹台

十七画

          濮阳 

十八画

二十画

壤驷    耀 

二十一画

 

二十二画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关材料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9年3月

 

 

 

目   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01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16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20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27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发〔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青大党字〔199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青大组字〔1998〕11号)

 

为指导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搞好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程序,供参考。

一、会前

    1.召开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请示。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究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并作出是否按期换届选举的决议,写出书面请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依据,召开会议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构成原则,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2.下发召开党员大会通知。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根据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精神,起草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一般为: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对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要求和希望。

    3.召开党总支部(支部)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

    主要议题:一是总结任期内委员会的工作,实事求是地估价成绩,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并对下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为起草工作报告做好准备;二是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班子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对待进退去留问题。

    4.起草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党章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听取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也是党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应十分重视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回顾和总结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2)提出今后一个阶段党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尔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5.认真做好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工作。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条件、构成原则和推荐提名程序;

    (2)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经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6.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下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有:(1)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情况;(2)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

    7.起草选举办法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是大会选举工作的准则。制定一个好的选举办法,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办法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党章和《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选举工作暂行细则》规定的精神制定,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以及选举纪律等。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的内容一般为:(1)大会对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报告的评价,是否批准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2)重申在今后一个阶段内要完成任务及保证措施,号召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为完成党员大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

    8.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检查党员大会筹备情况,研究确定党员大会和下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明确会务工作分工,有关责任落实到人。

    9.通知全体党员与会,确保出席人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0.布置好大会会场。

    党员大会的会场要庄重、严肃。主席台后面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会标。

    二、会中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2.宣布大会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听取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

    3.由上届党总支部(支部)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4.选举工作。

    大会选举的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选举办法;(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4)宣布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5)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监票人检查后,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5.新当选的委员代表发言(表态)。

    6.通过大会决议。

    选举结束后,大会通过关于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  后

    新的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一般有两项内容:(1)选举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2)研究党总支部(支部)自身建设、工作及分工。

    选举的程序一般是:(1)主持人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2)上届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3)酝酿讨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4)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5)分发选票,说明填写注意事项;(6)填写选票,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束后,要注意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换届选举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情况,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备案名单,书记、副书记请示批准的名单。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一、姓按字的画数多少排列。同画数内的姓字按起笔横、竖、撇、捺、折的顺序排列,画数和笔形相同的字,按字形结构,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体字。如:同是八画的字,“明”在先,“冒”次之,“国”在后。

二、姓字相同的依次看名的第二、第三字,先看画数,后看起笔顺序,再看笔形。两个字的姓名,视为第二个字为零画。

三、复姓字也按第一个字笔画画数多少排列,笔画相同的按笔形顺序排列。

 

一画

二画

丁 七 卜 刀 刁

三画

干 于 土 大 万 万俟 寸 上官 山 么 千 广 弓 卫 马子车 习

四画

丰 王 天 井 元 韦 云 专 扎 木 支 不 太叔 尤 车 区牙 比 瓦 戈 长孙 巨 日 贝 牛 毛 仁 

仇化 从 丹 今 仓 公 公西 公羊 公冶 公良 公孙 乌 殳 勾 凤 卞 六 文 方 亢 火 计 尹 孔 巴

邓 双 毋 水

五画

玉 未 正 甘 艾 古 节 左 左丘 厉 石 布 龙 平 东 东门东郭 东方 占 卢 帅 归 申 申屠  叶 田

 由冉 央 史 只 生 付 丘 白 仝 丛 令狐  印 包 乐 乐正 邝 立 玄 闪 兰宁 冯 司 司徒 司寇

司空 司马  弘 召 尼 皮 边 尕

六画

耒 邢 戎 吉 巩 朴 权 亚 西 西门 有 百 百里  达 成  夹谷 匡 扬 毕 过 师 曲 吕 则 肉 年 朱

竹 乔 伍 伏 仲 仲孙 任 华 仰 伉伊 向 后 全 危 多 邬 庄 刘 齐 衣 充 闯 羊  羊舌 羊角 关

米 江 池汝 汤  宇文 安 军 冰 祁 许 农 寻 那 阮 阳 阴 牟 买 红 纪 孙

七画

寿 麦 玛 远 运 赤 贡 却 芮 花 苍 严 克 劳 苏 杜 巫  巫马 李 杨 甫 邴 束 励 邳 来 扶 连轩辕  步 肖 时 吴 旷 员 别 岑 秀 利 邱 何 伯 佟 佘 余 谷 邸 狄 邹 言 享 库 应 辛 闵 怀 忻 况 冷 汪 沙 沃 沧 汲 沈 完 宋 罕 良 初 迟 张 陆 阿 陈 邵 邰 纳

八画

青 武 幸 苗 苟 苑 范 茅 林 松 杭 郁 郏 拓拔  欧 欧阳  郅 卓 虎 尚 国 昌 畅 明 果 易 典 呼 呼延  迪 岩 罗 帕 凯 贯 牧 季 和 竺 佴 岳 侬 金 郄 周 鱼 庞 庚 底 府 於 郑 羌 单  单于  冼 法 宗 宝 宠 官 宛 空 宓 郎 房 居 屈 练 经 孟 终

九画

封 项 赵 贲 郝 荆 茜 草 荀 荣 胡 茹 药 柯 查 相 柏 柳 郦 咸 南 南门   南宫 战 是 贵 蚁 哈 钟 钟离 钦 钮 郜 种 秋 笃 段 段干  修 皇甫  禹 侯 律 须 俞 郗 昝 逄 饶 施 恽 恰 闻 闻人  闾丘  姜 娄 首 养 洪 宣 宦 宫 冠 祖 祝 费 胥 姚 贺 勇 羿 骆 骈

十画

秦 敖 班 载 袁 都 耿 聂 莫 莘 晋 桂 桓 格 索 栗 贾 夏 夏侯  热 原 顾 列 顿 柴 党 晁 晏 哨 钱 铁 倪 皋 徐 殷 爱 奚 翁 卿 栾 高 郭 席 唐 竞 郯 浩 凌 资 益 浦 海 涂 浣 家 宾 容 宰 宰父  诸 诸葛  谈 郎 展 陶 姬 通 能 桑

十一画

排 理 堵 教 黄 菅 萧 萨 梅 曹 戚 龚 盛 常 晨 鄂 唯 啜 崔 崇 铫 银 笪 符 第五 盘 庹 麻 瘐 康 鹿 章 商 阎 盖 淳于 淡 梁  梁丘  寇 宿 谌 扈 逮 尉 尉迟  屠 隋 隆 续 绳 巢

十二画

琴 越 喜 彭 斯 葛 董 蒋 蒉 韩 辜 森 惠 覃 粟 揭 辉 戢 景 喻 黑 嵇 程 税 傅 焦 储 舒 鲁 赓 童

 羡 普 尊 曾 湛 温 滑 游 富 禄 谢 强 疏 隗 缑

十三画

鄢 靳 蓝 蒯 蓟 蓬 蒲 蒙 楚 楼 裘 赖 甄 雷 訾 虞 路 筱 简 微生 詹 鲍 解 廉 裔 靖 新 雍 阙 慎 满 溥 窦 福 褚

十四画

赫 赫连 綦 綦母 慕 慕容 蔡 蔚 蔺 臧 裴 管 鲜于 雒 廖 韵 端木 阚 漆 漆雕 赛 谭 谯 暨 翟 熊 缪

十五画

      颛孙             

十六画

                澹台

十七画

          濮阳 

十八画

二十画

壤驷    耀 

二十一画

 

二十二画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关材料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9年3月

 

 

 

目   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01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16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20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27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发〔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青大党字〔199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青大组字〔1998〕11号)

 

为指导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搞好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程序,供参考。

一、会前

    1.召开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请示。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究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并作出是否按期换届选举的决议,写出书面请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依据,召开会议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构成原则,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2.下发召开党员大会通知。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根据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精神,起草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一般为: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对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要求和希望。

    3.召开党总支部(支部)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

    主要议题:一是总结任期内委员会的工作,实事求是地估价成绩,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并对下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为起草工作报告做好准备;二是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班子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对待进退去留问题。

    4.起草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党章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听取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也是党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应十分重视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回顾和总结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2)提出今后一个阶段党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尔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5.认真做好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工作。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条件、构成原则和推荐提名程序;

    (2)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经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6.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下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有:(1)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情况;(2)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

    7.起草选举办法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是大会选举工作的准则。制定一个好的选举办法,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办法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党章和《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选举工作暂行细则》规定的精神制定,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以及选举纪律等。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的内容一般为:(1)大会对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报告的评价,是否批准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2)重申在今后一个阶段内要完成任务及保证措施,号召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为完成党员大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

    8.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检查党员大会筹备情况,研究确定党员大会和下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明确会务工作分工,有关责任落实到人。

    9.通知全体党员与会,确保出席人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0.布置好大会会场。

    党员大会的会场要庄重、严肃。主席台后面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会标。

    二、会中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2.宣布大会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听取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

    3.由上届党总支部(支部)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4.选举工作。

    大会选举的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选举办法;(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4)宣布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5)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监票人检查后,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5.新当选的委员代表发言(表态)。

    6.通过大会决议。

    选举结束后,大会通过关于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  后

    新的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一般有两项内容:(1)选举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2)研究党总支部(支部)自身建设、工作及分工。

    选举的程序一般是:(1)主持人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2)上届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3)酝酿讨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4)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5)分发选票,说明填写注意事项;(6)填写选票,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束后,要注意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换届选举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情况,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备案名单,书记、副书记请示批准的名单。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一、姓按字的画数多少排列。同画数内的姓字按起笔横、竖、撇、捺、折的顺序排列,画数和笔形相同的字,按字形结构,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体字。如:同是八画的字,“明”在先,“冒”次之,“国”在后。

二、姓字相同的依次看名的第二、第三字,先看画数,后看起笔顺序,再看笔形。两个字的姓名,视为第二个字为零画。

三、复姓字也按第一个字笔画画数多少排列,笔画相同的按笔形顺序排列。

 

一画

二画

丁 七 卜 刀 刁

三画

干 于 土 大 万 万俟 寸 上官 山 么 千 广 弓 卫 马子车 习

四画

丰 王 天 井 元 韦 云 专 扎 木 支 不 太叔 尤 车 区牙 比 瓦 戈 长孙 巨 日 贝 牛 毛 仁 

仇化 从 丹 今 仓 公 公西 公羊 公冶 公良 公孙 乌 殳 勾 凤 卞 六 文 方 亢 火 计 尹 孔 巴

邓 双 毋 水

五画

玉 未 正 甘 艾 古 节 左 左丘 厉 石 布 龙 平 东 东门东郭 东方 占 卢 帅 归 申 申屠  叶 田

 由冉 央 史 只 生 付 丘 白 仝 丛 令狐  印 包 乐 乐正 邝 立 玄 闪 兰宁 冯 司 司徒 司寇

司空 司马  弘 召 尼 皮 边 尕

六画

耒 邢 戎 吉 巩 朴 权 亚 西 西门 有 百 百里  达 成  夹谷 匡 扬 毕 过 师 曲 吕 则 肉 年 朱

竹 乔 伍 伏 仲 仲孙 任 华 仰 伉伊 向 后 全 危 多 邬 庄 刘 齐 衣 充 闯 羊  羊舌 羊角 关

米 江 池汝 汤  宇文 安 军 冰 祁 许 农 寻 那 阮 阳 阴 牟 买 红 纪 孙

七画

寿 麦 玛 远 运 赤 贡 却 芮 花 苍 严 克 劳 苏 杜 巫  巫马 李 杨 甫 邴 束 励 邳 来 扶 连轩辕  步 肖 时 吴 旷 员 别 岑 秀 利 邱 何 伯 佟 佘 余 谷 邸 狄 邹 言 享 库 应 辛 闵 怀 忻 况 冷 汪 沙 沃 沧 汲 沈 完 宋 罕 良 初 迟 张 陆 阿 陈 邵 邰 纳

八画

青 武 幸 苗 苟 苑 范 茅 林 松 杭 郁 郏 拓拔  欧 欧阳  郅 卓 虎 尚 国 昌 畅 明 果 易 典 呼 呼延  迪 岩 罗 帕 凯 贯 牧 季 和 竺 佴 岳 侬 金 郄 周 鱼 庞 庚 底 府 於 郑 羌 单  单于  冼 法 宗 宝 宠 官 宛 空 宓 郎 房 居 屈 练 经 孟 终

九画

封 项 赵 贲 郝 荆 茜 草 荀 荣 胡 茹 药 柯 查 相 柏 柳 郦 咸 南 南门   南宫 战 是 贵 蚁 哈 钟 钟离 钦 钮 郜 种 秋 笃 段 段干  修 皇甫  禹 侯 律 须 俞 郗 昝 逄 饶 施 恽 恰 闻 闻人  闾丘  姜 娄 首 养 洪 宣 宦 宫 冠 祖 祝 费 胥 姚 贺 勇 羿 骆 骈

十画

秦 敖 班 载 袁 都 耿 聂 莫 莘 晋 桂 桓 格 索 栗 贾 夏 夏侯  热 原 顾 列 顿 柴 党 晁 晏 哨 钱 铁 倪 皋 徐 殷 爱 奚 翁 卿 栾 高 郭 席 唐 竞 郯 浩 凌 资 益 浦 海 涂 浣 家 宾 容 宰 宰父  诸 诸葛  谈 郎 展 陶 姬 通 能 桑

十一画

排 理 堵 教 黄 菅 萧 萨 梅 曹 戚 龚 盛 常 晨 鄂 唯 啜 崔 崇 铫 银 笪 符 第五 盘 庹 麻 瘐 康 鹿 章 商 阎 盖 淳于 淡 梁  梁丘  寇 宿 谌 扈 逮 尉 尉迟  屠 隋 隆 续 绳 巢

十二画

琴 越 喜 彭 斯 葛 董 蒋 蒉 韩 辜 森 惠 覃 粟 揭 辉 戢 景 喻 黑 嵇 程 税 傅 焦 储 舒 鲁 赓 童

 羡 普 尊 曾 湛 温 滑 游 富 禄 谢 强 疏 隗 缑

十三画

鄢 靳 蓝 蒯 蓟 蓬 蒲 蒙 楚 楼 裘 赖 甄 雷 訾 虞 路 筱 简 微生 詹 鲍 解 廉 裔 靖 新 雍 阙 慎 满 溥 窦 福 褚

十四画

赫 赫连 綦 綦母 慕 慕容 蔡 蔚 蔺 臧 裴 管 鲜于 雒 廖 韵 端木 阚 漆 漆雕 赛 谭 谯 暨 翟 熊 缪

十五画

      颛孙             

十六画

                澹台

十七画

          濮阳 

十八画

二十画

壤驷    耀 

二十一画

 

二十二画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关材料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9年3月

 

 

 

目   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01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16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20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27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发〔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

(青大党字〔199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青大组字〔1998〕11号)

 

为指导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搞好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程序,供参考。

一、会前

    1.召开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请示。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究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并作出是否按期换届选举的决议,写出书面请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依据,召开会议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构成原则,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2.下发召开党员大会通知。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根据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精神,起草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一般为: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对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要求和希望。

    3.召开党总支部(支部)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

    主要议题:一是总结任期内委员会的工作,实事求是地估价成绩,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并对下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为起草工作报告做好准备;二是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班子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对待进退去留问题。

    4.起草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党章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听取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也是党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应十分重视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回顾和总结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2)提出今后一个阶段党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尔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5.认真做好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工作。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细则》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条件、构成原则和推荐提名程序;

    (2)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经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6.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下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有:(1)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情况;(2)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

    7.起草选举办法和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是大会选举工作的准则。制定一个好的选举办法,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办法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党章和《青岛大学党总支部(支部)选举工作暂行细则》规定的精神制定,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以及选举纪律等。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的内容一般为:(1)大会对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报告的评价,是否批准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2)重申在今后一个阶段内要完成任务及保证措施,号召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为完成党员大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

    8.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检查党员大会筹备情况,研究确定党员大会和下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明确会务工作分工,有关责任落实到人。

    9.通知全体党员与会,确保出席人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0.布置好大会会场。

    党员大会的会场要庄重、严肃。主席台后面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会标。

    二、会中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2.宣布大会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听取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

    3.由上届党总支部(支部)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4.选举工作。

    大会选举的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选举办法;(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4)宣布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5)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监票人检查后,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5.新当选的委员代表发言(表态)。

    6.通过大会决议。

    选举结束后,大会通过关于上届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  后

    新的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一般有两项内容:(1)选举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2)研究党总支部(支部)自身建设、工作及分工。

    选举的程序一般是:(1)主持人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2)上届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3)酝酿讨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4)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5)分发选票,说明填写注意事项;(6)填写选票,投票;(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束后,要注意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换届选举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情况,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备案名单,书记、副书记请示批准的名单。

 

                                                              

 


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

 

  

    一、姓按字的画数多少排列。同画数内的姓字按起笔横、竖、撇、捺、折的顺序排列,画数和笔形相同的字,按字形结构,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体字。如:同是八画的字,“明”在先,“冒”次之,“国”在后。

二、姓字相同的依次看名的第二、第三字,先看画数,后看起笔顺序,再看笔形。两个字的姓名,视为第二个字为零画。

三、复姓字也按第一个字笔画画数多少排列,笔画相同的按笔形顺序排列。

 

一画

二画

丁 七 卜 刀 刁

三画

干 于 土 大 万 万俟 寸 上官 山 么 千 广 弓 卫 马子车 习

四画

丰 王 天 井 元 韦 云 专 扎 木 支 不 太叔 尤 车 区牙 比 瓦 戈 长孙 巨 日 贝 牛 毛 仁 

仇化 从 丹 今 仓 公 公西 公羊 公冶 公良 公孙 乌 殳 勾 凤 卞 六 文 方 亢 火 计 尹 孔 巴

邓 双 毋 水

五画

玉 未 正 甘 艾 古 节 左 左丘 厉 石 布 龙 平 东 东门东郭 东方 占 卢 帅 归 申 申屠  叶 田

 由冉 央 史 只 生 付 丘 白 仝 丛 令狐  印 包 乐 乐正 邝 立 玄 闪 兰宁 冯 司 司徒 司寇

司空 司马  弘 召 尼 皮 边 尕

六画

耒 邢 戎 吉 巩 朴 权 亚 西 西门 有 百 百里  达 成  夹谷 匡 扬 毕 过 师 曲 吕 则 肉 年 朱

竹 乔 伍 伏 仲 仲孙 任 华 仰 伉伊 向 后 全 危 多 邬 庄 刘 齐 衣 充 闯 羊  羊舌 羊角 关

米 江 池汝 汤  宇文 安 军 冰 祁 许 农 寻 那 阮 阳 阴 牟 买 红 纪 孙

七画

寿 麦 玛 远 运 赤 贡 却 芮 花 苍 严 克 劳 苏 杜 巫  巫马 李 杨 甫 邴 束 励 邳 来 扶 连轩辕  步 肖 时 吴 旷 员 别 岑 秀 利 邱 何 伯 佟 佘 余 谷 邸 狄 邹 言 享 库 应 辛 闵 怀 忻 况 冷 汪 沙 沃 沧 汲 沈 完 宋 罕 良 初 迟 张 陆 阿 陈 邵 邰 纳

八画

青 武 幸 苗 苟 苑 范 茅 林 松 杭 郁 郏 拓拔  欧 欧阳  郅 卓 虎 尚 国 昌 畅 明 果 易 典 呼 呼延  迪 岩 罗 帕 凯 贯 牧 季 和 竺 佴 岳 侬 金 郄 周 鱼 庞 庚 底 府 於 郑 羌 单  单于  冼 法 宗 宝 宠 官 宛 空 宓 郎 房 居 屈 练 经 孟 终

九画

封 项 赵 贲 郝 荆 茜 草 荀 荣 胡 茹 药 柯 查 相 柏 柳 郦 咸 南 南门   南宫 战 是 贵 蚁 哈 钟 钟离 钦 钮 郜 种 秋 笃 段 段干  修 皇甫  禹 侯 律 须 俞 郗 昝 逄 饶 施 恽 恰 闻 闻人  闾丘  姜 娄 首 养 洪 宣 宦 宫 冠 祖 祝 费 胥 姚 贺 勇 羿 骆 骈

十画

秦 敖 班 载 袁 都 耿 聂 莫 莘 晋 桂 桓 格 索 栗 贾 夏 夏侯  热 原 顾 列 顿 柴 党 晁 晏 哨 钱 铁 倪 皋 徐 殷 爱 奚 翁 卿 栾 高 郭 席 唐 竞 郯 浩 凌 资 益 浦 海 涂 浣 家 宾 容 宰 宰父  诸 诸葛  谈 郎 展 陶 姬 通 能 桑

十一画

排 理 堵 教 黄 菅 萧 萨 梅 曹 戚 龚 盛 常 晨 鄂 唯 啜 崔 崇 铫 银 笪 符 第五 盘 庹 麻 瘐 康 鹿 章 商 阎 盖 淳于 淡 梁  梁丘  寇 宿 谌 扈 逮 尉 尉迟  屠 隋 隆 续 绳 巢

十二画

琴 越 喜 彭 斯 葛 董 蒋 蒉 韩 辜 森 惠 覃 粟 揭 辉 戢 景 喻 黑 嵇 程 税 傅 焦 储 舒 鲁 赓 童

 羡 普 尊 曾 湛 温 滑 游 富 禄 谢 强 疏 隗 缑

十三画

鄢 靳 蓝 蒯 蓟 蓬 蒲 蒙 楚 楼 裘 赖 甄 雷 訾 虞 路 筱 简 微生 詹 鲍 解 廉 裔 靖 新 雍 阙 慎 满 溥 窦 福 褚

十四画

赫 赫连 綦 綦母 慕 慕容 蔡 蔚 蔺 臧 裴 管 鲜于 雒 廖 韵 端木 阚 漆 漆雕 赛 谭 谯 暨 翟 熊 缪

十五画

      颛孙             

十六画

                澹台

十七画

          濮阳 

十八画

二十画

壤驷    耀 

二十一画

 

二十二画